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指出,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守信主体可获得哪些益处?
——《条例》规定了守信激励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相应的7个方面的守信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被列为失信主体有哪些后果?
——《条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共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指出,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关联、比例的原则,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约谈;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